《实验室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13 浏览次数: 875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效运转,规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国家重要科研基地的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特制定作物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山东农业大学)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共平台坚持“统管共用,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网络预约,收费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仪器设备从属科研,管理人员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以制度保障平台正常、高效运行。

第三条实验室室务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实验室设备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实验室公共平台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设立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管理组,组长由实验室主任任命,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的规划、购置、运行管理等。

第五条原则上使用学校/实验室专项或专项配套经费(如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专项等)购置的大型仪器和公用设施纳入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管理,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共同管理和支持公共平台的建设运行。

第六条实验室全体研究人员全面监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运行收费、服务质量、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部分 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按照实验室研究需要,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由各研究室提交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组综合制定实验室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的建设计划,提交室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论证、采购程序执行。由专项经费购买的设备需根据各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和依托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共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海关、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及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一条实验室对公共平台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总账,协同依托单位进行不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配件、工具和资料。

第三部分 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的运行与维护(修)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管理组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服务和收费细则,原则上应根据仪器使用范围和用途的不同分级收费,由室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人(双人)负责管理,积极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提升实验技术能力,严格实验规程,保证实验数据真实、可靠,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每项功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经常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可以采取邀请专业仪器设备公司的技术专家讲课,或派有关实验技术人员外出学习,不断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不定期开展用户(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内容包括原理、操作技术、运行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

第十八条用户通过网上预约系统进行预约。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性能与操作程序,并征得仪器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上机操作。对不符合上机操作的用户,仪器管理员应予以指导培训或代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暂停该上机者对该设备的使用权限3-12个月。

第十九条用户按预约时间应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的,应根据规定及时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仪器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有权监督其他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使用仪器必须进行登记,实时记录仪器开机时间、运行状况,及时清理所用物品,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仪器管理员,如仪器管理员临时不在须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并向实验室平台管理组长报告,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仪器管理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联系有关公司或厂家的技术服务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任意拆卸和改装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员、上报实验室与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共平台的日常维持费来自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费专项及设备共享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仪器的维护、保养、维修(如在正常使用下损坏)、耗材、公共平台环境改造以及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业绩津贴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平台物品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研究室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设备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实验室,并做出处理意见,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对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一贯不爱护实验室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均应从严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部分 实验室室务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讨论审议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规划、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

第二十九条审查或修订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审核和监督实验室设备运行和设备维护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考核和聘用公共平台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审议其它相关重要事项等。

第五部分 其它

第三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及收入分配细则由重点实验室负责制定,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依托单位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作物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作物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