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科研用房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6-09-13 浏览次数: 146

作物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主要用于开展生物类、高洁净度的科学研究工作。为规范创新楼使用,保障现有科研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根据学校《山东农业大学公用房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农业大学专用科研房屋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山东农业大学土地、温室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山农大办字〔201452号),特制定实验室科研用房管理条例。

1、依据学校科研用房管理规定和团队实际需求,由实验室成立领导小组牵头制定科研用房分配方案。该方案于每年的616日至30日根据上一年度的使用情况和人员变化情况调整。

2、实验室的房屋有偿使用,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公用房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山农大办字〔201452号)有偿使用,科研房屋:150/m2·年,超出定额面积100%以内(含100%)的部分,300/㎡·年;植物生长室:300/m2·年。水、电费单独计算交纳。入驻研究团队须在每年71日到10日间完成缴费工作,否则视为放弃使用权。

3、入驻研究团队在科研用房日常使用中,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凡不服从管理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收回已分配房屋。

4、科研人员应正确使用、爱护实验室内的公共设备和基础设施。大楼实验室已进行了功能划分,不得自行进行改建或分隔,不得改变实验室家具布置。

5、实验室每个房间安装有独立磁卡电表,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磁卡充值业务,请及时缴费充值,保证实验室电力的供应。

6、大楼内设置公共交流区,任何研究团队不得占为己用。禁止占用公共区域放置仪器、橱柜等设施。

7、实验室科研人员应养成文明的工作习惯,实验时必须穿着工作服,保持实验室良好的工作秩序,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用餐和非工作会客。

8、实验室要注意保持整洁,防止产生危害。实验仪器及物品放置有序,实验完成后及时整理实验室,按原样摆放整齐。按规程处理废液、废弃药品和废气等,不乱扔乱、倒废弃物品,每天及时清除垃圾,保持卫生和整洁。

9、本条例由实验室大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作物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